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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中心 |
| 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气瓶安全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
| 2005-11-08 09:36: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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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被浏览121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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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气瓶安全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转载自中国气体网)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危险化学品瓶装气体从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气瓶安全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联函[2005]65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有效预防和减少盛装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化学品气瓶(以下简称危化品气瓶)泄漏和爆炸事故。自即日起至2005年11月在全市开展危化品气瓶安全专项检查整治活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整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以及相关气瓶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专项检查整治目标
通过此次专项检查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危化品气体充装、经营和使用单位的气瓶安全管理,切实落实各有关从业单位的安全责任,治理危化品气瓶事故隐患,完善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有效遏制危化品气瓶充装、使用不当和报废气瓶引发的泄漏和爆炸事故。
三、专项检查整治的范围和重点
此次检查整治的范围主要是盛装氢气、氧气、液氯、液氨、二氧化硫、硫化氢和溶解乙炔等危化品气瓶;检查的重点是危化品气体的生产、充装、经营、储存、使用单位以及涉及危化品气瓶使用、储存的停产、半停产企业、破产倒闭企业等。
四、检查整治内容
(一)检查危化品瓶装气体充装、经营单位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及充装环节安全管理情况。危化品瓶装气体生产单位(气瓶充装单位)是保证气瓶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对所充装的危化品气体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各充装单位要切实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采用电子标签等信息化手段对所充装的气瓶实施动态安全管理,建立、完善危化品事故应急预案。
(二)检查气瓶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情况。检查气瓶定期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是否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检查气瓶的安全警示标签是否齐全,气瓶钢印标识是否更改,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完好。
(三)检查废弃危化品瓶装气体和报废气瓶处置情况。对危化品瓶装气体从业单位(包括停产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重点检查是否按规定对废弃危化品瓶装气体进行妥善处理;是否有已到报废期的气瓶仍在使用的情况;是否按规定将报废气瓶送经质监、环保和安监部门认定的单位进行破坏性解体处理。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对于废弃和报废的危化品气瓶及残余物,由从业单位按如下方法负责进行处置(包括监测和处置费用):
1、对于盛装氢、氧等一般气体和液氨介质的气瓶,可以由经质监部门认定的气瓶检验机构(名单见附件一)对气瓶及残余物进行处置,从业单位填报《废弃危险化学品瓶装气体处置情况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二),报市环保局固体废物和噪声管理处。
2、对于盛装液氯、二氧化硫、硫化氢和溶解乙炔等介质的危化品气瓶,应由原气体生产单位或充装单位负责对气瓶及残余物进行处置,同时从业单位填报《备案表》,报市环保局固体废物和噪声管理处。
五、各部门职责分工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管和环境保护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落实专项检查整治的各项任务。
(一)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认真履行气瓶安全监察职责。
1.要严格规范气瓶充装单位(名单见附件三)的资格许可和安全管理工作。要督促气瓶充装单位取得气瓶充装许可,建立以气瓶充装单位为安全责任主体、充装与经营环节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充装单位应与具有危化品气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签订协议,不得将瓶装气体销售给无证单位经营。要督促充装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充装气瓶,认真做好逐瓶充装记录并至少存档一年,严格执行充装人员岗位责任制和充装前检查制度,防止气瓶超装、混装、错装引发事故。对违规进行“瓶对瓶”倒气的充装活动,要按照非法充装予以处罚。
2.要加强气瓶定期检验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气瓶定期检验情况,对超期未检或附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气瓶,要责令立即停止使用,送交有资格的气瓶检验单位(名单见附件四)进行检验;严肃查处检验单位和废品收购站将报废气瓶进行翻新、倒卖的行为。对检验工作质量和程序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检验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要加强对气瓶的维护保养和报废处理情况的检查。特别要督促气瓶充装使用单位对气瓶钢印标记进行重点检查,对超过标准规定使用年限(钢质无缝气瓶使用年限为30年,钢质焊接气瓶且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使用年限为12年,钢质焊接气瓶且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使用年限为20年)或钢印标记模糊不清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必须报废,进行破坏性解体处理。对气瓶附件损坏、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气瓶,应当交由气瓶检验单位进行更换。
4.要加强气瓶充装人员(含充装前检查人员,下同)的监督管理工作。气瓶充装人员应当经质监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二)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对瓶装危化品安全的相应管理职能。
1.要加强瓶装危化品生产单位的安全管理。瓶装危化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规定条件,并经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许可;必须使用取得相应资质的制造企业生产的气瓶。
2.要规范瓶装危化品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瓶装危化品气体经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条件,并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必须经销有充装许可证的企业充装的瓶装气体并与气瓶充装单位签订协议,实现钢瓶的固定充装;不准经销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包括超过气瓶使用年限)要求的瓶装气体。
3、按照《北京市瓶装工业气体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要求对瓶装工业气体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三)环境保护部门要认真履行对废弃危化品瓶装气体处置的监督管理。
加强废弃危化品瓶装气体的安全监管。要督促危化品从业单位(包括转产、停产、停业的危化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废弃的危化品气瓶,避免事故隐患。按照有关规定督促从业单位对盛装液氯、液氨等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的气瓶内废弃危化品进行处置,对处置方案进行备案,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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